第二代戰斗機
朝鮮戰爭結束后,美國軍方的專家對戰爭中的空戰戰例進行了總結,對空戰理論和戰斗機的發展方向進行了研討,得到了這樣一些觀點和看法:
1.由于在朝鮮戰爭中吃盡了米格-15的苦頭,所以他們認為飛機的最大速度是決定空中優勢的主要因素,為了使飛機具有高速性能,可以犧牲其爬升性能和盤旋性能;
2.對前線戰場及敵方機動目標實施戰術轟炸,是空軍在戰爭中的重要職能,而轟炸機惡劣的機動性又使它成為敵方最容易對付的目標,因此轟炸任務往往需要大量的護航戰斗機,不僅使戰爭花費大增,而且還是無法避免傷亡。因此專家們主張研制多用途飛機,使飛機兼有空戰和對地攻擊能力,實質上是傾向于研制戰斗轟炸機;
3.主張放棄編隊空戰,截擊機的戰術是利用速度優勢追擊目標。截擊機實施攻擊時,其飛行動作“平直化”,即不需要進行高過載機動,并力求一次攻擊結束戰斗;

4.自從空空導彈進入服役并取得戰績之后,有人就認為航炮在空戰中已無法發揮作用,因此航炮的作用被極大的貶低和忽視,以至在研制戰斗機時甚至提出不裝航炮;
5.認識到了航空電子設備在提高武器裝備效能中的地位,加大了在航空電子設備上的投入。
飛機設計師們就是按照上述這些作戰思想和想法研制了第二代戰斗機。這一代戰斗機的最大平飛速度達到了2倍音速。采用大推力渦輪噴氣發動機,開始裝備獨立的航空電子設備系統,如單脈沖雷達、導航計算機、慣性導航系統等等。第二代戰斗機具有全天候作戰能力,裝備了中距空空導彈,而且兼顧對地攻擊,對地攻擊能力較強。第二代戰斗機的機載電子設備和武器系統的性能有了較大改進,飛機的重型化傾向明顯。

第二代戰斗機參加了越南戰爭和其它的一些局部戰爭,接受了實戰的考驗,結果卻發現它們并不能滿足實戰的要求,因為作戰方式和以前預想的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高空高速并不是空戰的主要范圍,因此第二代飛機的性能優點并不是決定空戰勝負的決定性因素。
第二代戰斗機的主要代表機型有前蘇聯的米格-21和米格-23以及美國的F-104和F-4,它們各自形成了“輕-重”搭配的系列戰斗機格局。目前美、俄兩國的第二代戰斗機早已經退役,但是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第二代戰斗機仍然在廣泛的使用,例如法國的“幻影”III、“幻影”F1和瑞典的Saab-37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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