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運輸事故的處理
俗話說天有不測風云,時時刻刻不間斷運行的鐵路旅客列車難免會遇到一些事故。對于運輸事故的處理,鐵路作出了相應的有關規定。旅客了解這些規定,可以合理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關于線路中斷對旅客的安排是:
線路中斷,列車不能繼續運行時,應妥善安排被阻旅客。車站應將停辦營業和恢復營業的信息及時向旅客公告。
線路中斷,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車、返回發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鐵路部門的安排繞道旅行。
因線路中斷而停止運行的車站或列車應在旅客車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站并加蓋站名章或列車長名章,作為旅客免費返回發站、中途站辦理退票、換車或延長有效期的憑證。旅客如果持票等候通車后繼續旅行,可憑原票在通車10日內恢復旅行。車站應根據旅客候車日數延長車票有效期。臥鋪票應辦理退票。
鐵路組織原列車繞道運輸時,旅客原票不補不退,但中途下車即行失效。旅客自行繞道按變徑辦理。線路中斷后,旅客買票繞道乘車時,按實際徑路計算票價。
關于線路中斷對行李、包裹的安排是:
對發站已承運的行李、包裹應妥善保管,鐵路組織繞道運輸時,運費不補不退。對滯留中途站的鮮活包裹應及時變賣處理。
如果收貨人在中途站要求領取時,應退還已收運費與發站至領取站應運費的差額。不足起碼運費按起碼運費核收。對要求運回發站取消托運的,退還全部運費。
旅客在發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運的行李已運至到站,要求將行李運回發站或中途站,運費不補不退。如要求將行李仍運至到站時,補行李和包裹運費的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關于事故現場處理的原則如下:
發生旅客人身傷害或疾病時,車站或列車應會同公安人員勘察現場,收集旁證、物證,調查事故發生原因,編制客運記錄或旅客傷亡事故記錄并積極采取搶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傷害或疾病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關于賠償責任和免費范圍
在運送期間,因承運人過錯給旅客造成身體損害或隨身攜帶品損失時,身體損害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隨身攜帶品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元。經承運人證明事故是由承運人和旅客或托運人的共同過錯所至,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分別承擔責任。
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標準為: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全部滅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聲明價格。部分損失時,按損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賠償。分件保價的物品按所滅失該件的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該件的聲明價格。未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連同包裝重量每公斤不超過15元。如由于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賠償限額的限制,按實際損失賠償。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滅失時,退還全部或部分運費。
但是,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體損害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 不可抗力;
-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能證明傷亡是因為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損失承運人也不承擔責任:
- 不可抗力;
- 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 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從外部觀察不能發現或無規定的安全標志;
- 托運人自己押運、帶運的包裹(因鐵路責任除外);
- 托運人、收貨人違反鐵路規章或其他自身的過錯。
關于事故賠償、索賠時效及糾紛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也有相應的條款:
發生旅客傷害事故時,旅客可向事故發生站或處理站請求賠償。
如旅客傷害系承運人過錯所至,承運人除按運輸責任支付賠償金外,同時應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支付保險金。如傷害不屬承運人過錯,但屬于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承保范圍,承運人應當支付保險金。
因第三人責任造成旅客傷害時,應由第三人負責。第三人不明確或無賠償能力,旅客有權要求承運人代為先行賠償,承運人應當先行代為賠償。承運人代為賠償后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
發生行李、包裹事故時,車站應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行李、包裹事故記錄交收貨人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事故賠償一般應在到站辦理,特殊情況也可由發站辦理。
發生事故,收獲人要求賠償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并應附下列文字材料:
- 行李票或包裹票;
- 行李、包裹事故記錄;
- 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
另外,丟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承運人應迅速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領取,撤消一切賠償手續,收回全部賠款。如托運人或收貨人不同意領取時,按無法交付物品處理。如發現有欺詐行為不肯退回賠款時,可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暫存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時,應參照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款額協商確定。
承運人與旅客、托運人、收貨人因合同糾紛產生索賠或互相間要求辦理退補費用的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從下列日期起計算:
- 身體損害和隨身攜帶品損失時,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 行李、包裹全部損失時為運到期終了的次日;部分損失時為交付的次日;
- 給鐵路造成損失時,為發生事故的次日;
- 多收或少收運輸費用時,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責任方自接到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一般應于30天內向賠償要求人做出答復并盡快辦理賠償。多收或少收應于30日內退休完畢。
因發生旅客身體損害、攜帶品損失或行李包裹事故,運輸合同當事人訴諸法律時,一般由事故處理站代表鐵路運輸企業起訴或應訴。
禁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 國際鐵路旅客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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