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倫敦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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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出版社出版的
《倫敦公約二十五年》書籍 |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是人類有史以采習以為常的事。但是隨著近代工業的興起,在傾倒物中的成分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一些原來在自然界中沒有的物質,通過科學手段,出現了很多人工合成物質,其中有一些是含有劇毒的物質。據估計傾倒在波羅的海中的含有砷化物成分的廢水廢棄物達億噸以上,這些砷化物的毒性完全釋放出來足以使3倍的地球人口喪生,這是多么危險的一個警告。進入20世紀,核工業的崛起,實現了人工重核的衰變和輕核的聚變,從而也出現了放射性廢棄物。美國在1945~1965年間曾在舊金山附近的海上傾倒了近5萬桶放射性廢棄物,此后又選定太平洋40個傾倒放射性廢棄物區。這些被傾倒的放射性廢棄物,有的由于桶罐破損已造成這一海區的放射性污染,已檢測到魚體內的放射性含量,足以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其潛在危險性和難以彌補性正為世人所矚目,由此海洋傾倒廢棄物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
70年代初,大量有毒物質向海上傾倒,以及沿海一些國家對海洋傾倒出現的污染危害事件表示不滿,從而激發了國際社會對海洋傾倒控制的強烈要求,開始了全面控制海洋傾倒的努力。特別是兩起海洋傾倒造成的事件,促使各國認識到海洋傾倒控制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必要性。一是1971年英國輪船公司計劃在英國南部海域傾倒一批化學毒品;與此同時,荷蘭一艘船舶正從鹿特丹港載運650噸氯烴廢棄物,準備倒在北海北部海區,這兩起偶發傾倒事件的出現,頓時引起北海沿岸國家以及挪威、冰島等國人民的強烈抗議,從而激起各界人士的堅決反對,最終這兩起傾倒未能實現。以此為契機,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籌委會于1971年2月設立了一個政府間海洋污染工作組,著手研究建立海洋傾倒公約的有關問題,經過多次協商,終于1972年12月,在倫敦召開的第三次政府間海上傾倒會議上通過了《防止因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即倫敦公約。這是第一個專以控制海洋傾倒為目的的全球性公約。由此,各沿海國家以此為依據也相應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和制度,使海洋傾倒正式納入法制管理范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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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規定的三種傾廢物質 |
倫敦公約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傾廢,實質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為此,倫敦公約把廢棄物分為三類:一類是列入“黑名單”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含汞、鎘和有機氯化合物的廢棄物,強放射性廢棄物,原油和石油產品,塑料廢棄物等,這一類是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二類即列入“灰名單”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含砷、鉛、銅、鋅、氰化物、氟十七物、鈹、鉻、鎳等廢棄物,含弱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各種廢金屬和金屬容器以及某些殺蟲劑等,這類廢棄物要采取特別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經特別許可后才能傾倒;三類即“白名單”的物質,也就是除上述一二類以外的其他無毒無害或毒性害處很輕的廢棄物,傾倒這類廢棄物也要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
我國于1985年加入倫敦公約成并為其締約國,開始參與公約的有關活動,并積極履行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政府于1985年頒布《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具體規定了與公約相一致的管理機制和程序,在某些方面比公約規定的更具有廣泛性和強制性。根據《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國家海洋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后,在我國沿;ǔ鲆恍┖Q髲U氣傾倒區和臨時傾倒區,并對我國的青島活動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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